(2015)任民初字第6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济宁蓝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孟凡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蓝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孟凡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6314号原告济宁蓝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阳。被告孟凡银。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蓝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凡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蓝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孟凡银已交纳物业管理费、公司起诉的目的已经达到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孟凡银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蓝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孟凡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宁蓝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祝士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卫莉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