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五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姜某、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619号申请执行人:五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法定代表人:雷光露,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泽兵,该单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姜某,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执行五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征收被执行人姜某、张某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姜某有存款。为保证裁决的顺利执行,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帐户62×××15上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振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