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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4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好斯白音与拉给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好斯白音,拉给,满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4730号原告好斯白音,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拉给,男,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被告满席,女,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好斯白音诉被告拉给、满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拉给、满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邮寄送达费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乌力吉白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新 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