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2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367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367号原告袁某某,女,1986年1月1日出生。被告杨某某,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兴玉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