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蔡亭,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姜某离婚一案中,因原告胡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程东升审 判 员 吕 品人民陪审员 祝遵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万曼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