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沈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与王丹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王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4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智,男,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丹,女,汉族。沈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与王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王丹于2015年10月16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上诉人王丹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上诉人王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沈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承担5元,由上诉人王丹承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洋审判员 曲世萍审判员 赵楠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晓玲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