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舞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向兵诉被告徐运生、蔡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兵,徐运生,蔡慧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张向兵,男,汉族,1976年8月20日出生。被告徐运生,男,汉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被告蔡慧霞,女,汉族,1970年2月4日生。(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兵诉被告徐运生、蔡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兵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运生、蔡慧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徐运生、蔡慧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向兵对被告徐运生、蔡慧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3元,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