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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佛山市纬亨盛纺织有限公司与招锦标、XX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纬亨盛纺织有限公司,招锦标,XX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231号原告佛山市纬亨盛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锦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德伟,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豪生。被告招锦标,男。被告XX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纬亨盛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招锦标、XX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纬亨盛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72元,由原告佛山市纬亨盛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泽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