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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涟源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国全、刘德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涟源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国全,刘德意,王亮,李玲,谢海滨,梁娟,谢晓业,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涟源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法定代表人周亘亮,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谢国全,农民。被执行人刘德意(谢国全之妻),农民。被执行人王亮,农民。被执行人李玲(王亮之妻),居民。被执行人谢海滨,居民。被执行人梁娟(谢海滨之妻),居民。被执行人谢晓业,农民。被执行人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驻涟源市枫坪镇青树村。负责人谢海滨,该矿执行事务合伙人。申请执行人涟源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被执行人谢国全、刘德意、王亮、李玲、谢海滨、梁娟、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的(2014)涟民二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被执行人谢国全、刘德意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涟源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借款利息91336.05元逾期罚息34896.37元(借款利息、罚息均已计算到2014年11月5日),并从2014年11月6日开始,按年利率19.044%计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被执行人王亮、李玲、谢海滨、梁娟、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对被执行谢国全、刘德意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谢国全、刘德意追偿。三、由被执行人谢国全、刘德意承担诉讼费10062元。四、申请执行费8700元。由被执行人王亮、李玲、谢国全、刘德意、谢海滨、梁娟、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国全、刘德意、王亮、李玲、谢海滨、梁娟、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涉嫌非法集资,资不抵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涟源市人民法院(2014)涟民二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映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