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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刑初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广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0108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广东,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1年、2004年、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重庆市九��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7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5)1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广东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雪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9日7时许,被告人李广东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元记保健会所”内,趁被害人贺某某在805房间内睡觉之机,推门入室将其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金色“苹��”6PLUS手机和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盗走后逃离。后李广东将所盗手机销赃获款2100元。经鉴定,被盗“苹果”6PLUS手机价值5134元。2015年8月27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江北区“红满堂”火锅店将被告人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李广东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被盗“苹果”6PLUS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广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视频截图、被盗物品购买发票、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广东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广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13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依法判处。李广东多次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李广东还有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李广东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广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广东退赔被害人贺某某被盗“苹果”4S手机经济损失。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广东违法所得2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惠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伏晓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