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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行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纵念义与北京市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纵念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房行初字第287号原告纵念义,男,1941年3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凌燕,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政通路1号。法定代表人曾赞荣,区长。委托代理人田宓,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原告纵念义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纵念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纵念义自愿撤回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纵念义撤回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的起诉。审 判 长  吕 婷人民陪审员  吕天禄人民陪审员  杨忠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