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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良珍与叶基塔、潘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良珍,叶基塔,潘春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801号原告林良珍,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叶基塔,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潘春荣,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良珍与被告叶基塔、潘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林良珍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良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良珍负担。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才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