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良珍与叶基塔、潘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良珍,叶基塔,潘春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801号原告林良珍,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叶基塔,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潘春荣,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良珍与被告叶基塔、潘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林良珍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良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良珍负担。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才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