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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于良富与于兆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良富,于兆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581号原告于良富,男,1965年生,满族,农民。被告于兆兰,女,1950年生,满族,农民。原告于良富与被告于兆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判员朱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于良富与被告王兆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良富诉称,2015年5月30日,我家24头绒山羊因看管不善,进入被告于兆兰家在辽宁省铁岭县白旗寨乡山城沟村代家坟沟玉米地里,因被告于兆兰在地里下剧毒农药,导致我家羊吃了后,在两天内经抢救无效全部死亡,造成我损失约17000元。因我自己看管不善,故只要求被告赔偿8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于良富就其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身份证一张,证明原告自然情况,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于兆兰辩称,原告说他的羊在我地里吃了农药导致死亡这事不属实,原告家的羊是从山上下来吃了七八家的地,不少家地里都下药,我的地在中间,上面和下面的其他家的地都下药了,不能说是吃我家的地里农药被药死的,且我的地只有1分多,原告所诉没有依据。我给我家地下农药的时候我也通知了原告,我是在我家地里下农药,不是在他家的羊圈里下药,所以我不同意赔偿。被告于兆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综合上述证据的质证、认证情况及庭审原告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于良富家共计24头山羊,在2015年5月31日至6月1日期间相继发病死亡。在山羊发病期间,原告仅去购买解毒药,并未请兽医进行医治。在山羊相继死亡后,原告私自将死亡山羊进行掩埋处理,未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由于天气炎热导致在白旗寨派出所进行取证时,已无法对山羊死因进行鉴定,无法确定山羊的具体死因。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于良富家的24头山羊的死亡原因是否与被告于兆兰有关。原告于良富认为自家山羊系吃了被告于兆兰家地里的剧毒农药后,导致的中毒死亡。但在山羊发病期间,原告未请兽医进行医治,造成不知山羊具体发病原因。在山羊相继死亡后,原告又私自将死亡山羊进行掩埋处理,未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在原告向白旗寨派出所报案时,以间隔十余天,由于天气炎热,在白旗寨派出所进行取证时,已无法对山羊死因进行鉴定,造成山羊的具体死因无法查明,无法证明山羊的死亡与被告有关。且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原告于良富要求被告于兆兰赔偿山羊损失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于良富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原告于良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