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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申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关先进与林雨生、郭玉辉等占有物返还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关先进,林雨生,郭玉辉,周金春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11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关先进,男,汉族,1953年11月1日出生,居民,住台湾地区台北市。委托代理人:张文锋,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雨生,女,汉族,1957年9月3日出生,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玉辉(系林雨生的丈夫),男,汉族,1955年4月2日出生,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金春,男,汉族,1970年7月24日出生,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再审申请人关先进因与被申请人林雨生、郭玉辉、周金春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民终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关先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张卫红代理审判员  沈瑞敏代理审判员  余有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秀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