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一法涌民一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与刘傲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刘傲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涌民一初字第222号原告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麻二村。法定代表人张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慧琼,系原告的员工。委托代理人杨东坡,系原告的员工。被告刘傲然。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傲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由原告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人民币25元。代理审判员  何嘉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燕媚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