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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6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俐与崔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俐,崔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655-1号申请执行人陈俐,居民。被执行人崔飞,居民。申请执行人陈俐与被执行人崔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3662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崔飞欠原告陈俐借款本息21万元,于2014年11月30日前付5万元,2015年2月28日前付6万元,余款10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如被告一期不履行原告可就剩余款项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另加违约金1万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负担。三、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暂无存款,通过查询房产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车辆已查封,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车辆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其车辆,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有效执结,本次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65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刘 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