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玉民与雷秉彦债权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张玉民。被告雷秉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民诉被告雷秉彦债权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民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768元,由原告张玉民负担。审判员 李继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旭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