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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中行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某某诉被上诉人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原审第三人唐某某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潭中行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光林,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贺超、欧阳爱萍,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路。法定代表人肖尽红,系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唐正孝,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启悟,湘潭县石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黄光林因诉被上诉人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原审第三人唐正孝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5)潭行初字第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本案,经庭审查明,原告黄光林从2010年起至今,一直居住在湖北省其儿子家中,行政诉状上的签名是其弟黄泥池代签的,委托代理人的手续也是由唐自强转交给其弟黄泥池代签的,且原告没有提交授权委托书给黄泥池,本案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属于代理无效,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黄光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法院决定予以免收。黄光林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黄光林口头委托了黄泥池代为提起诉讼,应为有效代理;要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作出实体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湘潭县国土资源局未作答辩。原审第三人唐正孝述称,原审裁定处理正确,请予维持。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程序方面的事实属实,二审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光林从2010年起至今,一直居住在湖北省其儿子家中,行政诉状上的签名是其弟黄泥池代签的,委托代理人的手续也是由唐自强转交给其弟黄泥池代签的,且上诉人没有提交授权委托书给黄泥池。上诉人委托授权他人代理诉讼的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由此发生的诉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在强审 判 员  易 庆代理审判员  康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恋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