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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民二小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普立与修武县城关镇秦厂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普立,修武县城关镇秦厂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二小初字第5号原告陈普立,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被告修武县城关镇秦厂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小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普立诉被告修武县城关镇秦厂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普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海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万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