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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03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董志英与被告陈伟、陈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英,陈伟,陈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03549号原告董志英,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伟,男,199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停,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本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志英与被告陈伟、陈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志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志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志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惠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