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3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厦门都视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厦门欣盛丰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3733号原告厦门都视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东路705号之一474室。法定代表人赖棌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平,系公司职员。被告厦门欣盛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洪塘里228号224室。法定代表人梁忠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都视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欣盛丰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厦门都视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都视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天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沈银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