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69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2009年3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2014年6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羁押,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第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苗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于2014年6月至9月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许可他人砍伐位于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杨各庄村村东右堤路东侧大树闶绿化地块内集体所有的杨树14株,经鉴定折合立木蓄积17.186立方米。被告人刘×于2015年3月30日被查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予以否认,辩称涉案的林木是属于相关村民个人所有,因绿化需要砍伐无需申请采伐证,其是按照本村村委会的相关决定开展工作,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刘×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许可他人砍伐位于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杨各庄村村东右堤路东侧大树闶绿化地块内集体所有的杨树14株,经鉴定折合立木蓄积17.186立方米。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刘×被查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已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郭×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和儿子郭×2都是以砍树收树为生。他们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杨各庄村砍过两次树,一共砍了14棵。第一次是2014年7月26日左右,当时是小杨各庄村村委会主管林业的老刘打电话让他过去一趟,说有些树要砍。第二天他到村委会找到老刘,老刘和他去了现场,老刘又打电话叫了三个人过来,让他和这三个人谈价钱。这三个人是两户人家,两个女的是一家人共有4棵树,一个男的共有12棵树。其分别给了对方600元和2200元。老刘说还有第三户的树,树主不在,老刘能做主,一共是3棵,他就给了老刘700元,后又去看了老刘地头上的7棵树。当天其先通知了儿子郭×2,让他去小杨各庄村砍树,并将老刘的电话号码发给了他。第二天,郭×2带人过去砍树,后打电话过来说有人不让放树,其交代他,不让放就撤,让老刘自己处理。后他和儿子碰面才知道当天只放了1棵树。他就给老刘打电话,老刘让等着。大概9月份的时候,老刘打电话让过来放树。其通知了郭×2,郭×2带人去了两天,一共砍了13棵树,后郭×2打电话说森林公安的人来了。他就和儿子说,让村里自己处理,不让拉就撤。当时其在看完树后曾问过老刘是否有林木采伐许可证,老刘没有明确说有还是没有。郭×1辨认出被告人刘×就是老刘。2、证人郭×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7月26日左右,其父亲打电话告诉他通州区宋庄镇小杨各庄村有杨树要砍伐,已经谈好价钱,让他过去砍树,后又用手机短信告诉了他一个电话号码,让联系老刘。第二天其带了5个人去的现场,在路上和老刘进行了电话联系,老刘说,大堤上的土路下去右拐从第一棵开始数,顺着土路有20多棵要砍。他们到了现场,刚放倒了1棵杨树就有村民过来制止。其就给老刘打电话,让他过来看看,也给其父亲打电话,其父亲说让老刘自己处理,人家不让放,就撤。随后相继来了4个人,一个是村民叫来的,剩下的有老刘、书记,还有一个个子不高的大队的人,他们在那协商些什么事情。其就将砍完的1棵杨树装车走了。2014年8、9月一天早上,其父亲打电话说小杨各庄村里商量好了,让他过去砍树。其第二天带着人又到了现场,上次那个个子不高的人给指了砍哪些树,这个人指完后就离开了。他们就开始砍树,当天砍了6棵杨树,第三天砍完7棵树时被民警制止了。其没有见过所砍树木的采伐许可证。郭×2辨认出被告人刘×就联系其砍树的老刘。3、证人西×证言证实,其是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杨各庄村党支部第一书记。小杨各庄村村东潮白河西岸总共有14棵杨树被砍伐。第一次是2014年7月,第二次是2014年9、10月。所砍树木的树权是村集体的。刘×说报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一直没批下来,所以其也没有见到。第一次砍树时,其是接到村民电话后和刘×一起过去的,在现场看到马×、张×1,还有砍树人。刘×当时说这些是个人的树,跟村集体没关系。张×1说刘×2家地里的两棵树卖了500元,范×家地里的大概3棵树卖了700元,剩下的张×1家地里的树卖了2300元,总共17棵杨树3500元卖出去的。当时已经砍的树木被砍树人拉走了。后张×1将钱交到村里。第一次砍树之后,村里开过一次会,会上两委班子一致同意取得采伐证后才能砍伐,涉及到的张×1、范×、张×2家都到会上确认被砍的树不是他们三家人种植的。第二次砍树时其不知道。4、证人马×证言证实,其是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杨各庄村党支部委员。小杨各庄村村东潮白河右堤路东侧,大树闶地内靠南侧的杨树先后被砍伐过两次。第一次是2014年6、7月,第二次砍伐时间不知道。被砍的树是村集体种植的,村集体没人说过树木对着谁家承包地的地头就是谁家的。第一次砍树时,有村民通知其有人砍村里的树,其到现场看见有杨树已经被砍倒了,其就电话请示支部书记,后书记西×带着刘×一起过来了,其就离开了。这次砍树之前,村里没同意砍伐。后来村里开会,将砍树可能涉及到的三户村民叫到现场,有一户没到,这些村民表示被砍的树都不是自己家种植的,西×决定让刘×先办理采伐证再砍树。第二次砍伐的时间不知道。被砍的这些树的树权是村集体的,砍树人说是刘×让砍的。5、证人范×证言证实,2014年7月,小杨各庄村村东潮白河右堤路东侧,其承包地南侧有树被砍。其认为被砍的树树权是村集体的,村里曾将砍树涉及到的三户村民叫到村委会,三户都说要砍伐的树不是自己所有的。刘×2014年开春的时候说过树挨着谁家地边就归谁,只有刘×一个人说过,别的村干部没有说过,也没有签署过协议之类的文字。刘宗曾跟其说过要砍其承包地边上的树,说两棵树总共卖700元,估计也是他找人砍的树。6、证人张×2证言证实,其是刘×2的女儿。2014年开春的时候,刘×2通知其去承包地,说有人要砍树,要砍伐的树对着谁家的地头就归谁家了。其接到通知就带上母亲去了现场,看见张×1、范×、刘×还有买树人。买树人问哪些树是她们家地头的树,其就指了承包地南侧的那两棵树,买树人说值500元,并将钱给了她。随后她们就离开了。后村委会通知她们去开会,会上西×说这些树都是村集体的,让她们将卖树款交到村委会,张×1先垫了树款,其母亲刘×2后将钱还给了张×1。其后来没去看那两棵树是否被砍伐,也不清楚要砍伐的树是否办过采伐许可证。7、证人张×1证言证实,2014年开春,刘×打电话说大树闶地绿化要砍其承包地边的树,其同意了,后刘×让其去砍树地点看着放树,当时总共准备砍20棵左右,估价3500元,这是刘×和买树人估的价,然后找涉及到的这几户说的价钱。第一次砍树被西×和马×带人制止了,其垫资将3500元交到村委会。其不知道第二次砍树的情况。第二次砍树前一个月,其找过马×,问过大树闶的树是否可以继续砍,马×说钱交到村里了,你可以随时和刘×说把树砍掉。后其找到刘×,将马×的话和刘×说了。其不清楚这两次砍伐的树是否办理了砍伐许可证。7、证人任×证言证实,其是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林业工作站的工作人员。2014年宋庄镇小杨各庄村东潮白河右堤路东侧,大树闶地内南侧有杨树被砍,被砍的树是小杨各庄村集体所有的。2014年4月初,刘×以小杨各庄村委会的名义向林业站申请过采伐该地点的树木,当时上报到园林绿化局林政科,林政科工作人员说已经过了采伐期,要等2014年10月15日进入采伐期之后再批。其将该情况告诉了刘×,并让刘×先别动树,等采伐证批下来再砍伐,刘×说行。8、采伐林木申请表等书证证实,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杨各庄村村委会于2014年4月向宋庄镇林业站提出砍伐涉案地点的树木申请。9、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杨各庄村两委班子会议记录及调取说明证实,2014年7月22日,该村委会开会决定由刘×负责办理潮白河边17棵树的的采伐证,待采伐证拿回后再放树。刘×与西×、马×、张×3等人签字同意。10、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及小杨各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2014年6月至9月间,北京市通州宋庄镇小杨各村村东右堤路东侧,大树闶地内南侧有14棵杨树被砍,林权归小杨各庄村集体所有,与村民及其他个人无林权争议。11、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出具的证明材料1组证实,2014年6月至9月间,在北京市通州宋庄镇小杨各村村东潮白河右堤路东侧,大树闶地内南侧,被砍伐的小杨各庄村集体所有的杨树14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因实施平原造林工程需采伐林木的,应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上述被砍伐树树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1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砍伐现场勘验情况,发现现场有14棵杨树被砍伐,对14棵杨树的伐根进行了测量。13、被告人刘×、证人郭×2的辨认笔录1组证实,刘×、郭×2分别在现场辨认出伐根14个。14、北京市通州区林业技术推广站出具的林木立木蓄积鉴定意见报告证实,被砍伐的杨树14株,立木蓄积17.186立方米。15、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出具的关于确认土地性质的复函证实,涉案地块位于通州区宋庄镇小杨各庄村在《宋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中,基本农田面积0.1148公顷,规划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0.0750公顷,现状河流水系0.0050公顷。16、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立案的情况。17、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刘×被传唤归案。18、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2009年3月,被告人刘×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2014年被告人刘×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19、被告人刘×户籍证明材料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刘×的年龄、户籍地及系宋庄镇第三届人大代表的基本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破坏了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关于涉案林木属于村民个人所有,因绿化需要无需办理采伐许可证的辩解,经查,根据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及小杨各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相关证人证言证实,涉案林木的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且根据我国森林法的规定,不管个人所有的林木还是集体所有的林木,采伐时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故被告人刘×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关于其仅是按照村委会的决定来开展工作的辩解已被在案的证据所否定,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喻晓敏人民陪审员 王卫东人民陪审员 冯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