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执民字第5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秀龙与宁波海曙米江母婴用品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502-2号申请执行人:徐秀龙。被执行人:宁波海曙米江母婴用品商行。经营者:高洪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秀龙与被执行人宁波海曙米江母婴用品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海曙米江母婴用品商行已经歇业,位于宁波市联丰路xx号房屋本院已腾空并交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的母婴用品一批已依法处置,经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债权受偿人民币26810元。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5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