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与XX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521号被执行人:XX丽,女,生于1989年12月22日。XX丽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鄂丹江口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XX丽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XX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丽已主动缴纳了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2)鄂丹江口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书中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如文审判员 XX强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六号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