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西法棉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卢海军与李泽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海军,李泽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揭西法棉民初字第82号原告卢海军,男,汉族,1972年12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委托代理人刘子华、李志凯,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泽鹏,男,汉族,1976年8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原告卢海军诉被告李泽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海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泽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海军诉称:被告因需向原告购买废塑料,2014年3月22日,被告向原告立下《欠条》,载明:结欠原告20万元,并约定该款项在2014年10月31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将按欠款的10%赔偿原告。该《欠条》由被告李泽鹏签名确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付还原告货款人民币(下同)43000元,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均借口拖欠不还,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157000元。被告拒不付还原告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付还原告货款157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逾期利息计付);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卢海军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2、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主体适格。3、《欠条》一份,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及对还款期限、逾期不还赔偿等约定的事实。被告李泽鹏没有答辩。经过开庭,原告对提供的证据分别予以出示、认证。原告所出示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且无相反证据反驳,本院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废塑料,2014年3月22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存执。内容:因本人资金临时周转不便,现结欠卢海军20万元整(大写:贰拾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0月31日前全部还清,若逾期不还,将按欠款的10%赔偿,等等。被告在《欠条》的欠款人处签名并附身份证号码予以确认。此后,被告付还原告货款43000元,尚欠货款157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引起的债务纠纷。被告向原告购买废塑料,虽然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买卖双方主体适格,被告与原告对拖欠货款也进行了结算并由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依法应予确认。被告没有按双方约定期限付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负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的约定,被告若逾期付款,将按欠款的10%赔偿原告损失,故,被告应将尚欠的货款157000元付还原告并按双方约定按欠款的10%即15700元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请求赔偿损失20000元不当,对于超过部分,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双方在《欠条》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已作出约定,依该约定,原告因被告逾期付款的损失已能得到相应偿赔,原告再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本院依法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后,被告既不提出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被告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泽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卢海军货款人民币157000元;二、被告李泽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赔偿原告卢海军损失人民币15700元;三、驳回原告卢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40元,由被告李泽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玉娜代理审判员 黄浩彬人民陪审员 潘小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海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