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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非诉行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周正康、王雪珍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周正康,王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非诉行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阜宁县。法定代表人陈其斌,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周正康,农民。被执行人王雪珍,农民。申请执行人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阜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阜计征(决)字(2010)04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经本院审查,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阜非诉行审字第0125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2011)阜非诉行审字第0125号行政裁定书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正康、王雪珍银行存款及应得收入346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陈二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