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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恢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火珠、欧阳朝辉、欧阳东升、欧阳东华与叶雄辉、林明英、刘晓军、兰秀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火珠,欧阳朝辉,欧阳东升,欧阳东华,叶雄辉,林明英,刘晓军,兰秀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恢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张火珠,女,1951年10月2日出生,住浦城县。申请执行人欧阳朝辉,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浦城县。申请执行人欧阳东升,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浦城县。申请执行人欧阳东华,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叶雄辉,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林明英,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刘晓军,男,1977年9月8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兰秀珠,女,1978年3月7日出生,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火珠、欧阳朝辉、欧阳东升、欧阳东华与被执行人叶雄辉、林明英、刘晓军、兰秀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浦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先分审 判 员  徐如明代理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晓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