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02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传会与于维军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传会,于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02419号申请执行人:许传会,男。委托代理人:刁丕勋,系大连庄河市栗子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于维军,男。申请执行人许传会与被执行人于维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22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传会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为:经济损失2190.37元、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庄执字第02419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于维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庄民初字第2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世德代理审判员 孙 京代理审判员 张海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