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胥志岩、张新奇与毛宝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志岩,张新奇,毛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胥志岩、张新奇与毛宝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5)华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胥志岩,男,汉族,住甘肃省华亭县东。申请执行人张新奇,男,汉族,住甘肃省华亭县。被执行人毛宝文,男,汉族,住甘肃省华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民初字第188号、18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毛宝文立即给付案件款共计20000元,并承担两案执行费共计100元,但被执行人毛宝文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毛宝文在中行华亭县支行工资账户内的存款2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宝林审判员 李正恒审判员 王望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