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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吴锦光与吴火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锦光,吴火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337号原告吴锦光,男,汉族,农民,住封开县。被告吴火新,男,汉族,农民,住封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锦光与被告吴火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锦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吴锦光承担。﹤﹥代理审判员  冼毅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大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