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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刑初字第86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伟,女,36岁(1979年7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5)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伟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警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刘伟在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大辛庄村吴×经营的网吧内,虚构自己承包土地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谎称以其继母张×、弟弟刘×1名下的两套小产权房作抵押,通过吴×向韩×(男,31岁,北京市人)借款,并伪造借条、授权书和村委会证明,获取韩×信任,两次骗取韩×钱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2015年4月2日,被告人刘伟到通州分局刑侦支队投案,后吴×向韩×还款人民币3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的陈述,证人吴×、张×、刘×1、赵×1、白×、赵×2、刘×2、邵×、王×的证言,被告人刘伟的供述,视听资料,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工作说明、工作记录、北京农商银行转账凭证、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交易凭条、电子银行回单、拆迁购房合同书、借条、授权书、村委会证明、借据、分家协议、房屋买卖合同、欠条、借款合同、农村租地合同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伟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伟无犯罪记录,且本案中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已经得到弥补,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刘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刘伟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依法予以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程宇人民陪审员  王国生人民陪审员  王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