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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3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代召厂与合肥蜀山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召厂,合肥蜀山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548号原告:代召厂,男,196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何流,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蜀山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秦军,经理。委托代理人:阮一文,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召厂与被告合肥蜀山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召厂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召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召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代召厂承担。审判员  朱广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巴 青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