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00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孙学锡与王文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00158-4号申请执行人:孙学锡,男,1954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王文斌,男,1946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请执行人孙学锡与被执行人王文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了(2014)金民二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文斌返还孙学锡土地租赁费用8000元,但被执行人王文斌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王文斌在徽商银行六安金寨支行的银行存款3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波审判员 杜德龙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