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执字第5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闫东亮申请执行商丘市九源统一制麦有限责任公司、王明胜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东亮,商丘市九源统一制麦有限责任公司,王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543-1号申请执行人闫东亮,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被执行人商丘市九源统一制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明胜,经理。被执行人王明胜,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执行闫东亮申请执行商丘市九源统一制麦有限责任公司、王明胜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商睢执字第5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辉审判员 谢时中代理审判��乔玉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