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执民字第5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舟山日达广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静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日达广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574-1号申请执行人舟山日达广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丰源。委托代理人陈勇。被执行人董静飞。申请执行人舟山日达广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静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舟岱民初字22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岱执民字第574号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剑慧审判员 毛文伟审判员 孔华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