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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4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何新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新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4613号原告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双河路98号四楼401-412房。法定代表人何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杰,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新文。委托代理人李莉,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霞,湖南李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新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537元,由原告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大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