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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颜祖伟、李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颜祖伟,李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723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何晨骁。被执行人颜祖伟。被执行人李源。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被执行人颜祖伟、李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4)舟定商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颜祖伟、李源下落不明,名下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7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鼎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