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船山民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季映与何玉红、廖远镛、白建红、青长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季映,何玉红,廖远镛,青长秀,白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2157号原告李季映,男,生于1987年11月18日。被告何玉红,女,生于1985年8月14日。被告廖远镛,男,生于1945年5月18日。被告青长秀,女,生于1948年4月4日。被告白建红,男,生于1976年10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季映诉被告何玉红、廖远镛、青长秀、白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季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40元,报经本院院长审批后免交。审判员  何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