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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高文强、陈为权与陈为权、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强,陈为权,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高文强。被告:陈为权。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强与被告陈为权、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文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高文强负担。审 判 员 陈淑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