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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肖某甲、肖某乙申请宣告黄美花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肖某甲,女。申请人肖某乙,男。法定代理人肖坤琪,男,系申请人肖某甲、肖某乙的伯父。申请人肖某甲、肖某乙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黄美花失踪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肖某甲、肖某乙诉称:黄美花,女,系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肖坤长于2007年5月因病死亡。黄美花在其丈夫死亡后,于2008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无任何音讯,现下落不明七年之久,未尽抚养申请人之义务。因此,申请人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黄美花为失踪人。经查,黄美花,女,系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肖坤长于2007年5月因病死亡。黄美花在其丈夫死亡后,于2008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无任何音讯,现下落不明七年之久,未尽抚养申请人之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7月13日发出寻找黄美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美花仍然下落不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有关被申请人黄美花个人财产方面的证据。本院认为,黄美花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黄美花为失踪人,故对黄美花的子女肖某甲、肖某乙要求宣告黄美花为失踪人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美花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唐成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亦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