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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民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时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1960号原告时某,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高雅琴,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为620元,由原告时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夫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翟朔瑶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