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2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长沙同花顺建材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升湘钢化玻璃加工厂、姚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同花顺建材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升湘钢化玻璃加工厂,姚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2040-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同花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长榔路88号。法定代表人刘光明,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升湘钢化玻璃加工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潭阳社区*组杜饶房屋。被执行人姚波,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长沙同花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升湘钢化玻璃加工厂、姚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23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升湘钢化玻璃加工厂、姚波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同花顺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188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93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6日),本案申请执行费2564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升湘钢化玻璃加工厂、姚波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82527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升湘钢化玻璃加工厂、姚波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