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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被告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温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王某。被告:徐某。被告: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被告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孟凡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