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2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徐玉秋、金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徐玉秋,金怡,金慧婷,金慧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45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应若飞。被执行人徐玉秋。被执行人金怡。被执行人金慧婷。被执行人金慧卿。关于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徐玉秋、金怡、金慧婷、金慧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徐玉秋、金怡名下坐落于温州市城区丰源路松园5幢501室(所有权证号:614325、614326;建筑面积:155.98平方米)的房产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8月12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因被执行人上述房产处置困难,本案先予程序终结。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61174.5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处置困难,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4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阮李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45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信河街工会大厦一、三、四层,机构代码:579304918。法定代表人:应若飞。被执行人徐玉秋,女,1953年7月9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解北后巷31号,身份证号码:33030219530709002X。被执行人金怡,男,1953年8月29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解北后巷31号,身份证号码:330302195308290015。被执行人金慧婷,女,1975年5月14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解北后巷31号,身份证号码:330302197505143224。被执行人金慧卿,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解北后巷31号,身份证号码:330302197711243218。关于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徐玉秋、金怡、金慧婷、金慧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徐玉秋、金怡名下坐落于温州市城区丰源路松园5幢501室(所有权证号:614325、614326;建筑面积:155.98平方米)的房产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8月12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因被执行人上述房产处置困难,本案先予程序终结。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61174.5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处置困难,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4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阮李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