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法民初字第04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骆尔占与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奉节分公司,奉节县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尔占,奉节县保安服务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奉节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4225号原告骆尔占,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巍,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奉节县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奉节县永安镇永安路(县公安局内),组织机构代码75309211-4。法定代表人:高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冉启海,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奉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107号,注册号500236300002725。法定代表人:张明礼,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启坤,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尔占与被告奉节县保安服务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奉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尔占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尔占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骆尔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尔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骆尔占负担。审判员  刘天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若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