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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398号原告:李某某,男,1972年4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委托代理人:吴航,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女,1993年7月8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长清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齐永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