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398号原告:李某某,男,1972年4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委托代理人:吴航,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女,1993年7月8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长清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齐永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