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川与罗川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川,罗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902号原告:李川,男,汉族,三台县潼川镇居民。被告:罗川,男,汉族,三台县潼川镇居民,现居住八洞镇。原告李川诉被告罗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川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川诉称:被告罗川于2012年11月18日在我处借款人民币30000元,用于茶坊装修资金周转,并出具借条,被告向我借款至今未还,我多次催收未果,现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罗川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罗川于2012年11月18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0000元,用于茶坊装修资金周转,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川现金叁万圆整(¥30000.00)立此为据还款日期2013年8月1日,约定月利息为2%到期连本和息结清,2012.11.18日,借款人:罗川,担保人:谌龙。”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还,2015年2月26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当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继续归还借款的义务,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罗川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李川借款30000元及资金利息,利率按每月2%计息,计息时间从2012年11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75元,由罗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同发代理审判员 郑明万人民陪审员 涂厚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