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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懋栋与郑凤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懋栋,郑凤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878号原告陈懋栋,男,195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陈钦、游金德,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凤娇,女,194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郑游院,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懋栋与被告郑凤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天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懋栋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懋栋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懋栋撤回对被告郑凤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陈懋栋负担。审判员  陈天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秋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