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法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市携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广西田东龙行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南宁市携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广西田东龙行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法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携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南梧路174号。法定代表人陈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丽明,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广西田东龙行经贸有限公司,住广西田东县东海工业集中区2号。法定代表人黄翔,系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携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田东龙行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茂电法民三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田东龙行经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携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田东龙行经贸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茂电法民三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茂电法民三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良慧审 判 员 莫愈鸿代理审判员 黄娇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安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