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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1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金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州三辉商贸有限公司、韦清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金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德城三辉商贸有限公司,韦清义,孟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1228-1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金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芳志,董事长。被执行人:德城三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清义,负责人。被执行人:韦清义,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黄河崖镇岳高铺村503号。。被执行人:孟勇,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北园小区19号楼20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韦清义在其妻王彩云名下位于塘沽区唐山里12-2-401(房地证:津字第1070210408**)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夏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兆龙 来源:百度“”